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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草原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國土綠化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森林、濕地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濕地和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負責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按分工負責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濕地和草原保護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和草原的開發利用。指導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保護和恢復、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六)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協同調處林權權屬糾紛。
(七)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擬訂林草產業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幫扶、興林富民相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林區、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休閑觀光林業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負責林業和草原種苗監督管理。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擬訂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大案要案、舉報線索處置和跨區域林業行政執法;擬訂林業行政執法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業務培訓。
(十)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監督管理中央和省級林業資金,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相關工作。指導林業投融資、政策性林木保險和林業非稅收入征管。
(十一)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指導全省林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對外交流,參與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草原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提升森林質量,保障生態安全。加快國家公園建設,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并整合和規范管理,構建統一規范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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